终止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4-23 16:51:31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就是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可按国家规定支付。例如:根据国务院尚未废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只有1986年以后新招合同制职工适用上述文件规定,1995年以后固定工转制的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则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又比如: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时,应当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国家的规定看主要有上述两个规定。地方上还有一些规定,有的与国家规定相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如何执行。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也可以不再继续,即可以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然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仍是现行法规。因此,国有企业与农民工终止合同时,还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2001年12月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经济补偿 最新知识
针对终止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终止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