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人身损害情况如下:
1、实习生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实习前,学校可以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实习单位还可以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便通过保险转移其可能的赔偿风险;
2、实习生虽然不能与实习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不能在工作期间认定为工伤,但实际上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也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何不同?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典》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来说,前者对患者有利,后者对医疗机构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在现实社会中,可能有很多人在遇到医疗损害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诉讼。而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大部分会进行过错鉴定。这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不一定进行过错鉴定的,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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