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总的来说,可代位继承情况有下列几种:
①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
②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
③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④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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