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制度
时间:2023-06-06 18:46:09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任职回避,称职务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

1.回避亲属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1)同一机关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1适用地域回避的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

2例外规定。现行的例外有二种情况:(1)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第114条);(2)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组织法》第56条第3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处理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转由其他公务员处理的制度。

执行的公务涉及本人或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2及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后在一定年限内的从业禁止。

仅适用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适用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禁止从事的工作包括:(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芋利性织任职;(2)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该人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对于接收单位,应责令其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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