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解答(官方解答)
时间:2023-05-29 14:41:55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题1

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信息要变更,办二手房交易手续时应该注意什么

房屋交易申请人需先办理变更登记。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时,首先会核对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原登记信息一致。如果申请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会告知申请人,需要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涉及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安居工程等)的变更业务,先由房管部门(原审批单位)出具审批意见,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若暂不具备条件先办理变更登记,权利人可持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房管部门直接提交交易申请,房管部门依据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交易确认,而后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为其办理转移登记。

对于因房屋面积发生变更的,先由房管部门依职责出具已备案的测绘成果及分户图等证明文件,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毕后,对于只是变更登记且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信息不发生变化的,同时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由申请人持查询证明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交易业务。

问题2

经适房转补差价商品房,办理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应先在房管部门办理经适房上市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出具确认单(变更),而后申请人再持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3

房本不慎丢失,补办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流程是什么

对于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因遗失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由房管部门出具限制性信息查询证明。

申请人持遗失登报声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限制性信息查询证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遗失补证的函,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房管部门推送的限制性信息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为申请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抵押信息的查询,此业务流程还没有最终标准化。目前采用灵活处理的方法,如果能看到是哪家银行做的抵押,就联系银行直接办理。

问题4

现在办理房屋继承或赠与,是去房管局还是不动产登记部门

从今年4月5日起,房管部门不再办理存量房继承、受遗赠和离婚析产业务,而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以上业务的转移登记。

但是,对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则先由房管部门对赠与部分办理相关交易审核并出具确认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1、存量房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

2、继承、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即同一房屋原有一个以上产权人,死亡一方拥有部分遗产继承、存在一方拥有部分赠与等。

对于涉及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安居工程等)的继承、受遗赠和离婚析产业务,先由房管部门(原审批单位)出具上市证明,并征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发放“市场化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5

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应该如何办理交易手续

对于这类业务(含一半继承、一半赠与业务),自4月5日起,先由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交易业务并出具确认单,征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发放“市场化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也应注意,对于4月5日之前房管部门已经出具确认单、尚未申请不动产登记且按规定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可由申请人前往房管部门申请补缴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出让金缴纳凭证受理后续登记申请。

问题6

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协助执行文书只有一份,两部门咋处理

从4月5日起,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房屋,由房管部门办理预查封及解除预查封业务;对于已办理登记(含预告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查封、查封登记相应业务。

由两部门共同拟制关于查封业务范围的公告,双方各自加章后公示在各自协助执行窗口以及各自门户网站。公告后,若两部门中一方收到涉及另一方业务的解除查封协助执行文书,向对方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以供办理相应业务之用。

问题7

卖家的地下室和住房是登记在一起的,买了之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能分开吗

对于这种情况,凡办理交易、遗失补证、变更登记的,均由房管部门前置办理。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两个唯一号、两个坐落”推送信息,其中地下室坐落以住宅坐落后加注“(地下室)”字样予以区分,同时出具两张分层分户图。

问题8

买房人办完二手房交易和登记手续后,不随卖房人去办理放款手续怎么办

今后涉及资金监管的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指定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具体衔接工作按两部门确定的程序方案执行。

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将监管资金委托丙方(**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待交易双方办理完交易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丙方负责办理房款的监管资金划款手续,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办理。

未来将在不动产权证发证的第二个工作日直接把监管资金划入卖方的账户,这样可以避免买受人领取不动产权证后不配合办理后续划付业务。具体衔接工作按两部门确定的程序方案执行,执行时间将在受理大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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