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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2024-04-26 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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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当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必须随附申诉书,同时还须根据被诉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申诉书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接收到申诉书之后,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或其他合适人士代为参与仲裁程序。 4.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自仲裁庭正式成立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5.在遇到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无法出席仲裁活动及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办案进程的客观因素时,应视为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且需报请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 6.若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咨询是否已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n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n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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