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翠屏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的规定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总和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6倍的,按照16倍计算。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翠屏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园林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翠屏区行政区域内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上报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应安置人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一)征收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二)铁路、公路和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部分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主要实行农业安置。
第六条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由征地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占地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按照“全占地全安置、部分占地按占地比例安置、不占地不安置”的原则确定。
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占地户协商确定到人头,予以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确定。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等(以下简称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二)安置补助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的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农转非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补助金和生活教育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安置所需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补足。
第九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因户籍管理需要,户籍已从被占地户迁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实行农转非安置。
第十条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占地户中的下列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不享受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其他待遇:
(一)原城镇户籍人员迁入被占地户的;
(二)其他农村户籍人员经协商迁入被占地户的;
(三)应安置人员结婚后,随其配偶户籍迁入被占地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户籍迁入时间不足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
第十一条确定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截止日。
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实行农转非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发放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
(一)已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55周岁的女性,由征地机构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二)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征地机构除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外,还应当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表》(附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征地机构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放3万元生活教育补助费。
第十三条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农转非安置人员必须在接受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完成农房搬迁后,方可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9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宜宾市翠屏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员费用的标准。其中农业户口和农转非户口人员的安置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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