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根据属地管辖确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也称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如有管辖争议,请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
1、如果行政机关要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权,需要遵守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才能进行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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