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属地管辖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限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刑事案件能够确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交通违章只能在违章地处理吗
1、不一定,违章只能在违章地或者车辆号牌核发地的交警队处理。如果是现场违章,比如直接被交警当场抓住的违章,必须在违章地处理。
如果是非现场违章,比如被交通摄像头抓拍的违章,既可以在违章地处理,也可以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处理。
2、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全文5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