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有特征,其生成、发送、存储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载体如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电子数据具有易损毁和易删减、易改变的特点;电子数据的存贮和保全需要具备一定的电脑知识,使其具有科学证据的特征等属性。学界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关于电子数据展开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和论述,但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运用方面的论述比较少,本文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之运用,以便为民事诉讼主体运用电子数据进行事实认定提供一些思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运用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新增加的法定证据种类,与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种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他与现代科技的紧密结合也使其具备自身的独特性。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结合传统的证据取证规则得出的,是经过长时间检验的科学的取证规则,也许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会更加具有证明力,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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