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还财产,合同因缔约过失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给受损方,双方已支付财产的,由双方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返还;
2、折价补偿,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毁损或者因情况变化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对财产进行折价补偿,以弥补受损方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当事人因缔约过失,无论是合同不成立、无效、变更或者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都应当依法赔偿,以填补损失方的损失。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全文6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