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需提交证据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已收集证据但无法提供的、复议过程中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以及经复议机关准许的补充证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需按要求提交,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证据;
2. 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3. 经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如下两项证据:一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同时,被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包括: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供的证据、在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未在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以及经复议机关准许后补充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需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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