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4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