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其行政复议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其行政复议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最 长 可 延 长 多 少 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期限最长可延长六十日。
在处理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但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期限最长可延长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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