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复议的处理期限以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则除外。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最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作出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处理期限为:
1.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则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作出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 政 复 议 可 以 延 期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是可以延期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行政复议的处理期限为六十日,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六十日。如果情况复杂,可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情况除外。因此,行政复议是可以延期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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