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什么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诉讼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诉讼法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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