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法院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申请复议的程序:
(1)申请复议的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视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材料的提交。规定既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项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
(3)复议材料报送的期限。要求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将有关案件材料在五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有关案卷材料。
(4)复议一律组成合议庭,复议须在法定期间完结,原则上为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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