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安置房交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尽管这样的行为并未明确构成违法行为,但显然是违背了法律规范,而且有可能给各方利益相关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针对这一类状况,我们强烈建议买方能够向卖方提出赔偿责任的诉求。对于那些不幸未能如愿购得该房产的潜在买家来说,他们享有请求撤销购房协议,同时返还已经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权利;
另外,他们还能主张卖方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有权获取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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