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扣或者拍卖、出售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出售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
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
因此,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主债权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务履行后,从合同会终止,不需要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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