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债权人免除债务:
1、免除消除债务;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3、债务的免除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债权人免除债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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