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可以按合同履行地仲裁吗
可以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既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一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法确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原则。
二、劳动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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