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2:28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争议处理工作。近年来,征地补偿纠纷在我市时有发生,已成为群众上访的焦点问题之一。有些纠纷因为没有及时解决,导致征地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工作,减少和消除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协调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征地补偿争议要坚持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和避免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三、明确办事机构,认真做好争议的答复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征地补偿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同时,要认真收集和按时提交征地补偿争议案件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裁决机关进行裁决。

四、严格规范征地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征地纠纷。在实施征地报批时,要根据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依法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将征地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将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告。同时,要收集、保存和整理好征地补偿标准测算依据、事实和证据,供被征地农民公开查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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