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论。
一、民诉法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刑诉《刑诉解释》: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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