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的诉讼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交纳。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后,认定原告败诉的,应当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预交,从而不需要额外交纳诉讼费用;认定被告败诉的,被告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被告拒绝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告依法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和被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诉讼费,人民法院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职工违纪,为何企业败诉
案情简介
申诉人:陆某,原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棉车间主任
被诉人: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诉人陆某所在的检棉乙班职工俞某于2001年9月7日请清棉丁班职工代班,同年9月9日晚俞打电话给申诉人,要求请两周假,得到申诉人的默许,俞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至9月重8日,俞未采公司上班,期间共有5人替俞代班8次。被诉人认为申诉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在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可以对申诉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而非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听取工会意见,遂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25条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对此不服,把公司作为被诉人推上了仲裁庭。
仲裁裁决
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就申诉人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展开激烈的辩论。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极为重要的证据,即被诉人
制定的规章制度[1997]第62号)《关于劳动合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定义》。这个规章制度经过公司职代会通过,对公司所有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性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仲裁庭在质证查实后认为,申诉人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同意车间职工请假、代班,其行为属管理权限上的越权,已经违反了被诉人2001年制定的《关于代班的有关规定》和《奖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鉴于申诉人的违纪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故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被诉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申诉人的违纪行为加以认定。被诉人依法制定的([1997]62号)规章制度第22条规定,其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比照上述有关事项执行,结合申诉人的违纪行为,比照第12条工作失误或机械故障,不及时请示汇报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15000元及以上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诉人有违纪行为,但未给被诉人造成15000元及以上的损失,所以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撤销了被诉人于2001年9月25日对申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这是一起很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加强管理本无可厚非,而且要大力提倡。但如何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把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放在首位,然后以此来规范企业员工的劳动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本案中的某纺织有限公司正是忽略了这一点而导致了在仲裁过程中的败诉。目前,不少企业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众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滞后性。其一表现在不少国有与集体企业中的不少规章制度仍是计划经济下的惯用作法,一直沿用下来,至今没有修改,亦未重新制定。但是随着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其二表现在类似本案中的企业,尽管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出台了某些新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本案中的公司素以管理严而著称,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就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也是导致公司败诉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制定的内容不合法。某企业规定,一年中累计15天旷工即可除名。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则规定,年内累计旷iii30天才可除名,类似的不合法的条款还有很多;第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不少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厂长经理说了算,未通过企业工会、职代会,有些是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即行,此类做法系程序上的不合法,从制定起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是不完备性。不少企业,特别是部分私营、乡镇等类型的企业,其规章制度仍停留在El头形式。许多外资、股份制企业及改制后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职工的违纪、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及制约措施,往往导致企业面对职工的违约行为而束手无策。
我国现已加入了世贸组织,对于所有企业而言,无论是经营管理上,还是人力资源管理上,都只能有一个标准,即国际化的标准。《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所以,要解决企业目前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到三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充分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前提。对于企业而言,要适应现代科学的管理,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废止,该补充的要补充。
二是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征求企业工会、职代会的意见,确保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都合法。
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发挥企业工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劳资双方共同遵守既定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企业应把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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