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物上依法承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下简称《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事故给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保险标的后支付保险费,就可以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但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取决于被保险人本身是否因事故遭受了损失或责任,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经济利益或法律义务关系,在海上保险法中称为保险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赔偿。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被保险人,如买方,在为货物投保时没有获得保险利益,例如,没有获得提单,但只要他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拥有这种利益,许多人就可能对保险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如船舶、货物、货物等。;例如,船东、货主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各方、救助方、船长和船员。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在这些不同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本文在第5节中对此进行了讨论,简要介绍了情况的一部分。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时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保险事故必须是被保险人损失的近因。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存在可保利益,这就是所谓的PPI保单。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异议,有明确规定,而英美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然而,一般情况下,PPI保单在法律上无效,但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通常会进行赔偿。
虽然保险利益的引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关于保险利益的判例却经常出现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因此,本文对一些新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这一领域的新进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最后,本文后面的附录中列出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读者阅读本文时参考。
2。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
p>来回答这个问题,只要考虑投保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就可以了解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支付少量保险费来投保任何东西。这样,保险不再是保险,而是一个赌博行业。这种情况曾经在英国很流行。即使当女王、国王或首相生病时,人们也会购买保险以确保自己不会死亡。事实上,他们在赌自己不会死,人们永远不会起来。当他们看到码头附近有一艘满载的船只时,他们也会跑去买保险,以确保船只不会到达目的地而中途沉没。到了16和17世纪,这种赌博保险变得越来越严重,因此英国不得不在17世纪40年代颁布法律禁止赌博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是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会因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而遭受损失,则不能说是赔偿。因此,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这种利益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就不可能得到保险的保护。第三,保险意义上的赔偿不是恢复保险标的物在受损前的物理状态,这种损失必须以经济形式计量,否则就很难谈赔偿了。在卢塞纳夫发表的评论。1806年的克鲁福德案:
一个人在某一事物上拥有权益,他将受益于或遭受该事物状况的变化。该权益不要求他拥有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也不表明该财产是没收的财产,但这意味着它和保险标的有一定的关系或牵连。当被保险风险发生损害或不利时,这种关系或参与将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如果一个人与具有某种风险或危险的某物有关系,就这些风险或危险而言,他有真正的利益或利益,他可以说对该物的安全感兴趣。对某事物的监护权享有权益意味着该人从该事物的存在中获益,并因其损害而处于不利地位。财产利益与保险利益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前者,它可以用价值来衡量,但对于后者来说,有必要综合考虑由此产生的利益、利益和所有方面。P>大多数讨论可保利益概念的先例都是相对古老的先例。这一问题的新先例是SharpandorareinvestmentsLtd.v.SphereDrakeInsrancePlc.(TheMoonacre),如本节和下文所述,关于这一问题的判例法中所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保险人是否与保险标的足够接近,因此可以公平地说,如果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没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保险合同就是赌博合同。
然而,从来没有人说应该有保险合同,这不是赌博合同,而是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应该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足够的利益,使保险合同成为非赌博合同,就应推定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执行合同。在1995年的埃卡普里科恩案中,法官说“保单……没有赌博或类似的迹象。如果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以深思熟虑的条款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法院在接受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抗辩时应特别谨慎。”1992年针对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的Moonacre案分析认为,该案并未给出保险利益概念的详尽定义,应结合相关判例背景加以理解。第5(2)条提出了保险利益的三个特征,即:
(1)被保险人将受益于保险财产的安全或准时到达,或因其灭失、损坏或扣押而遭受损失或责任。
(2)被保险人与海上运输或其中的任何保险利益之间存在法律或公平关系。
(3)这种利益、损害或责任是由与被保险财产或海上运输的这种关系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是受保险保护的经济利益。黄清清(2002)从以下五个方面解释了保险利益:
a。被保险人对货物享有合法权益。“法律承认的利益”,即附属于货物并由法律规范承认的货物权利和风险,这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基础;虽然被保险人在货物中有利益,但货物中的非法利益和只有部分经济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也不能得到保证。货物的损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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