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豆某、焦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月用近7万元。
2006年12月份,被告豆某和卫辉市城效乡南关村委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由豆某组织人员拆除旧房,南关村委付给其5000元。事后,豆某找焦某商量,决定合伙进行拆除,由焦某负责找人进行作业,赚了钱平分。2006年12月21日,受害人在城效乡南关村和其他工友一起拆除旧房时,墙壁突然倒塌,将柴某当场砸死。事发后,豆某付给柴某亲属现金2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某受豆某,焦某雇佣进房屋拆除作业时,被砸致死,作为雇主,二人在不能证明死者自身存在过错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3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