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施工中将雇员致伤,雇员起诉雇主赔偿,雇主赔偿雇员损失后能否向有过错第三人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第三人、被告卢青限期给付雇主、原告耿化垫付款共计16100元,并承担65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4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48岁耿化与38岁的卢青均系该县某村人,耿化是包工头,经常承揽建筑工程并组织安排施工,今年1月,原告耿化在县城某社区承包数家沿街楼建设工程,雇佣案外人姚禾从事砌墙工,同时,租赁了被告卢青驾驶的吊车配合施工。1月17日,姚禾跟随原告在建设二楼楼顶时,被卢青驾驶的吊车不慎碰倒并摔向一楼致脚摔伤。姚禾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21299.34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原告耿化赔偿姚禾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807.34元。7月24日,经法院执行局执行,原告与姚禾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耿化向姚禾支付现金34000元,于今年10月1日前付清。至原告起诉时,已实际赔付赔偿款23000元。
今年8月,耿化诉至法院,以被告卢青的行为导致原告雇员受伤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款34000元。
被告卢青辩称:原告无权向其追索,其与原告也系雇佣关系,其劳动报酬由原告按天结算,提供劳务也是由原告协助进行作业,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是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随时接受原告的指挥进行作业。其在工作上并无过错,开吊车与姚禾的伤没有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卢青所开吊车在楼房建设工程过程中将在二楼施工的耿化雇员姚禾碰至楼下摔伤,案外人姚禾选择请求本案原告耿化赔偿,耿化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青追偿。原告耿化及其雇员姚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操作注意义务,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30%较为适宜。本案中,原告耿化已经赔偿案外人姚禾23000元,对其实际支付的部分可以向被告卢青追偿。被告卢青主张其也是原告的雇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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