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在受雇施工过程中摔死,房主雇主相互推卸责任均不赔偿。6月2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承担40%、雇主承担60%的责任,且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彬平时经常在郧西县夹河镇承建别人的房屋。自2006年初,惠远新就一直随李彬给别人建房施工。2007年2月1日上午,在给刘存传建房施工支二楼立柱模板时,在墙外悬空施工的惠远新不慎从二楼的挑梁上摔下,当即七窍流血,急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李彬预付8000元安葬死者,后李彬、刘存传为赔偿问题互相推脱责任,惠远新的亲属遂将李彬、刘存传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彬作为雇主,安排惠远新高空悬空作业时没有架设安全网,没有采取任何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自身没有建筑资质,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存传作为发包人即房主,明知李彬没有建筑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将自己的房屋发包给李彬承建,有失察之责,应与李彬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惠远新作为雇员在施工中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雇主李彬赔偿各项损失76745元的60%即46047元,扣除已支付8000元,还应赔偿38047元;房主刘存传赔偿40%即30698元,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受伤,雇主拒绝不赔偿怎么办
当你遇到受伤但雇主确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情况,先不要急,应当要明白自己该如何维权,首先是确定改成损害的责任方。
通常来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里提到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此时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不赔,那么就违法了。
想要确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受害人须为雇员;
2、须雇员遭受损害;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
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
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
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
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
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少雇主的责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