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赵某从河北老家到北京,给远房亲戚赵氏老人当保姆。2009年3月,赵某在老人家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事发后,赵某家属将当时出面雇用保姆的赵氏老人两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两子女给付他们补偿款5万元。
时隔两年,赵某家属又将第一次未起诉的赵氏老人诉至法院,理由是赵氏老人是赵某的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助费等共28万余元。
法庭上老人的代理人称,前案法律文书已生效,赵某家人已经拿到了赔偿款,又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受雇用期间、于工作地点坠楼身亡,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死亡是因自杀等雇用活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赵氏老人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长期照顾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赵氏老人,应该在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自我管理和保护意识,对坠楼她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减轻赵氏老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赵氏老人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扣除前案的5万元,还需赔偿3万余元。
全文4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