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简介
时间:2023-08-28 06:40:15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共有六种,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共有六种: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撤销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仲裁裁决撤销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情形,向仲裁裁决作出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2.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无证明力的;

3. 对方当事人没有参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没有合法代表的;

4. 裁决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仲裁庭无法达成仲裁庭一致意见的;

5. 裁决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 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7. 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

8. 裁决的裁决日期超过法定期间或者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向仲裁裁决作出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无证明力、对方当事人没有参加仲裁或没有合法代表、裁决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仲裁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裁决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裁决的裁决日期超过法定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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