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问:我和我的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个人原因,我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我将不办理辞职手续。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法
劳动法专家、律师陈伟回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这不仅赋予了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还规定了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您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您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您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天后,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如果您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您可以向劳工部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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