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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几日前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023-05-16 2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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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几日前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以下期限内通知用人单位仲裁相关情形: 1、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用人单位;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调解成功的,调解书送达没有时间限制。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6、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并且将裁决书送达用人单位;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开庭流程如下: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4、举证、质证、当事人辩论; 5、调解,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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