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某公司职工小刘,与男友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未取得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公司告知小刘,因她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准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小刘觉得委屈,就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单位不给小刘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但要允许小刘休产假,且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劳动法》第7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据此,小刘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是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获取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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