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广播权又称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电台、电视台等广播机构的权利。《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三项广播权:(1)无线电广播权,即通过空间广播电磁波的权利;(2)有线广播权,即,(三)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播放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广播权解释为“通过无限量的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其内涵过于狭窄,不包括“通过无线电传播作品,电视和其他机械设备“《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广播权的外延,规定为“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以广播、电视和其他设备公开传输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的特征是什么
广播权的客体是作品,主要是书面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对有线设备和无线电波的控制决定了很少有著作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广播权,而著作权人只有授权**广播电台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第三,广播权的保护是什么?
保护期:
1。对公民作品,播放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日期是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播放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权保护期为50年,至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消弭影响,公开道歉,视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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