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所谓加班,乃指企业因生产运营之需要,在同工会及劳动者充分协商后,将劳动者安置于法定工作日程以外的岗位作业。
针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而言,所有在法定工作时段以外的工作均被视为加班范畴。
在此种情形之下,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其关键在于劳动者当日是否为本职工作范围内付出了劳动。
若劳动者确实付出了劳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200%的薪酬待遇。
反之,若劳动者并未付出劳动,而仅处于休息状态,那么该双休日便不应被认定为加班。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出差过程中往返所占用的双休日亦应计入加班时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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