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职工刘某的妻子生育,刘某在家休假7天护理,但单位却以其休事假为由扣发其工资。近日,刘某讨回了被扣的工资。
2009年7月2日,刘某应聘到山东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平均工资为1931元。2011年4月5日,刘某因其妻生孩子在家休假7天,**公司扣发其工资538.38元。2011年6月20日,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陪产假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刘某的妻子符合晚育条件,刘某应享受护理假,**公司扣发其工资不当,故刘某要求**公司支付陪产假工资538.38元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陪产假工资53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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