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有以下三个过程:
1、双方均为军人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关系良好,非军人一方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
3、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解无效后,应当通过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跟军人离婚有哪些条件
1、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满足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一致、征得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订立离婚协议等;
2、双方起诉离婚的,应当满足当事人自愿、征得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条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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