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管辖相类似,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或有被派出现役军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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