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合同期限多久
建筑工程的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一)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三、施工合同备案由谁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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