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6 18:50:10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七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第八条轮换、晋职、降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十条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对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可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七条考核公务员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或由本机关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八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区、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负责将本机关《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发奖金。

(五)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凡未参加年度考核者,在按规定晋级、晋职时,除组织上原因外,一般应扣除未考核的年限。

第六章考核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本机关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机关负责人、本机关人事(干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事务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指定一个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及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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