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待改善
(一)提高立法层次,做到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涉外劳动合同的规定,仅存在于《外国人就业规定》与《台港澳居民就业规定》中,而该两项规定均为部门规章,且主要是办理就业许可证方面的程序规定,对司法审判的援用性意义较弱。随着进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将呈上升趋势,这类争议的处理急需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有明确依据。一方面可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人才的引进和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形象。
(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意思自治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中,应注重区别于一般劳动法的严格保护与限制措施,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避免过于刚性的规定,允许并鼓励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外籍劳动者在中国就业的程序问题,可以继续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对未办理就业证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对外籍劳动者应适用的劳动基准法范围进一步明确,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以体现劳动保护的刚性原则;对劳动基准范围外的其他劳动条件,只要不违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不破坏劳动力市场,即应对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尊重和维护。
(三)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衔接
根据现有规定,在外国人办理就业证过程中需要得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的审批,因而外国人在我国就业涉及到多部门管理,一旦发生纠纷,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程序都应予以理清才能确定责任。因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而言,如果涉及到外国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前,往往需要掌握之前的行政审批环节。故而,建立起司法与行政部门之间畅通的衔接平台,更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
知识延伸:
涉外劳动合同中工作日、节煅日、加班待遇
工作日即指合同规定就业人员每天白天提供服务和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通常规定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公休1天。
如原气候异常、材料供应、停水、停电、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停工,停工时间应视作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就业人员正常工资。按照国际惯例,如就业人员由住地至工作地单程所用时间超过15分钟,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则超过15分钟的时间记录正常工作时间。
节假日,一般规定外国就业人员应享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假日,并按劳务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适当享受其法律规定假日。
加班,即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用的时间。一般规定,如果有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经双方同意,就业人员可以加班,并有权按小时领取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通常为:一般平日或公休日(晚7点以前)加班,按同类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发给,节假日、休假期间加班、平日夜班(晚7点至次日早5点)按小时工资的200%发给。按这个比例发给的加班费,应是以包括伙食费住内的工资为基数的。如不包括,则应为加班工资另加伙食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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