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老师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只是源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
一、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根据什么判断
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根据受伤时的情况和伤者的行为能力来判断。以下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在校受伤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的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
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生在放学路上造成伤害负什么责任
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的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6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