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集体合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审查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①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即:用人单位是否是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职工代表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代表人数是否对等。②(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集体合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审查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即:用人单位是否是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职工代表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代表人数是否对等。
②签订集体合同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即:是否遵循了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是否履行了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等程序。
③集体合同中各项劳动标准是否合法。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
参阅文件:
《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1996年4月26日)
《关于审核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7]60号,19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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