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吗
时间:2023-03-15 20:30:39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而是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一、为什么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条款安排在了民法典总则编

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的特殊性而言,安排在总则编更能与普通侵权区分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所侵犯的不仅是个人权利,更是对重大社会秩序价值和善良社会情感的严重侵害,安排到总则编更能显示未成年人受性侵应该得到的比一般民事侵权更特别的保护。

二、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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