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一、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损失、证据、造成的后果(伤残还是死亡)、年龄、户口、被抚养人情况、本人及护理人收入情况、当地统计数据等综合计算。
二、该特别诉讼借鉴了哪些有效成果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国都受到特别的重视,通过立法司法给予受害者以最大程度的救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体现在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方面,各国大都采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时效的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将未成年人性侵害诉讼时效规定在总则的“时效”章,第208条规定:“因违反性自决而发生之请求权的时效,在债权人年满二十一周岁之前,停止进行。”《法国民法典》将未成年人性侵害诉讼时效规定在“时效与占有”编,第2226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以酷刑拷打与野蛮行为、暴力行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而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荷兰刑法典》第240条,第242条至第250条构成犯罪并且该犯罪的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的,如果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则针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不消灭。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取消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实践中直到性侵害受害人有能力发现被告的性侵害行为及这些行为与他们所受损害之间的关系时,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英国认为未成年性侵受害人及时起诉是不现实的要求,因此授予法院诉讼时效排除权。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给予的民事救济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赔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种规定是对人类法治相关有益成果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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