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育儿假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应当增加一个小时。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山东省育儿假最新规定
山东省育儿假最新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发放。
具体如下:
1、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2、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3、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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