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有偿转移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转让方需提交:
1、转让方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表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办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付清全部地价款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5、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的书面说明;
6、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议;
7、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让方需提交:
1、受让方是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受证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格证明、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支付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4、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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