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王在会计本职工作之外找了一份财会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兼职单位,就能实实在在有笔收入。他觉得如今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购房成家等生活问题是最大的压力,没有些额外的收入,自己的目标真不知要何时才能达到。
可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她在财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近30年,职业道德是她常常对小王提到的内容。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资,那员工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有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两者的协调呢?于是,刘女士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小王认为刘女士的提议专门针对他,两人弄得不太愉快。
[案情分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先生说,在兼职问题上,就我国法制来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国家对于兼职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或不可以,除了一些地方出台过文件鼓励某类员工在外兼职。
那单位是否可以依刘女士的建议,设立禁止兼职的内部规定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
首先,刘女士对于兼职这件事有顾虑是有道理的。假设小王一天在本职单位工作8小时,加上午饭1个小时,工作是比较辛苦的。如果在这9小时之外,小王还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势必影响他的休息和娱乐,这样小王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被疲劳所摧毁。如果小王仍然有很多休息时间的话,那刘女士不得不怀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工作带到单位做了。此外,财会工作是一份需要诚信的工作,如果一个员工在为两家以上的公司工作,那他对哪家才会有忠诚呢?如果两家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呢?这些都是作为主管的刘女士需要担心的。
其次,禁止兼职也未侵害到小王或第三人什么具体的权利。小王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与兼职单位是劳务关系。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工作后,员工择业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与此相比,兼职就不是一项必须保障的权利,只是处于一个额外补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案情结果]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相关法规]
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工作后,员工择业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与此相比,兼职就不是一项必须保障的权利,只是处于一个额外补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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