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的追偿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的,赔偿金不得超过当地每月最低限额(二)。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列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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