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地,不足20公顷(不含20公顷)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地,超过20公顷(含20公顷)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公顷(含100公顷)及以下(不含100公顷),由团管所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面积在100公顷(含100公顷)及以下(不含600公顷)的,面积在60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土地补偿费为基本农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其他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是指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井、管、缆、棚、围等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布后,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耕地的,每一被征收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年平均产值的15倍前三年产值。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另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的一切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未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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